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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销售条例(医疗器械销售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4-04-2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4、答案是处以违法所得13倍(含)-17倍(含)罚款,没收所有该医疗器械。因为10000元属于“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一般情形”,对应的是13倍(含)-17倍(含)罚款。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5、第六十四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无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处罚条例
1、法律分析: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2、法律分析:针对无证销售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那些未取得相关许可而擅自从事医疗器械销售活动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没收所有非法经营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
4、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违反法规:《条例》《条例》第三十条;处罚的法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 法律责任内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罚款。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二类医疗器械店铺在住宅楼里面会罚款2000元。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X线拍片机、B超、显微镜、生化仪等。
6、没收违法所得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类经营三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
医疗器械处罚条例
针对未取得许可证件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受到严格监管,任何违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生产证书而生产医疗器械,将被处以违法所得3-5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许可证,严重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行政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的第一三项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都有明确说明各种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况下,该进行的处罚。在第七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